工程造价企业咨询业务操作流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咨询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核、竣工决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鉴定等。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业务承接与合同管理
第四条 业务承接前,经营部门应收集项目基本信息,了解委托方需求,评估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及自身执业能力,判断是否具备承接条件。
第五条 对拟承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审查委托方资信状况、项目合法性、资料完整性、咨询费用支付能力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六条 咨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咨询业务范围、内容、深度要求、成果交付标准、履行期限、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营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移交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登记,纳入公司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人员配置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造价专业人员担任,负责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内外部协调。
第九条 根据项目规模、专业特点及工期要求,组建项目组,配置相应专业造价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专业配置应满足项目需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咨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划分、进度计划、人员分工、质量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向委托方收集咨询业务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文件(含图纸、说明)、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结算资料等。
第十二条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登记造册,办理签收手续。发现资料缺失或存在疑义的,应及时书面提请委托方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需要开展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实体状况、施工条件、场地环境等,形成勘查记录,由项目组人员及委托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五章 咨询作业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作业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计价规范、定额标准、费用规则及相关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有效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书应完整、清晰,便于复核。采用软件计算的,应保留计算模型及原始数据。
第十六条 计价依据的选用应准确、合理,材料价格、人工单价、机械台班等应结合市场行情及合同约定确定,必要时取得询价记录或价格确认单。
第十七条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分阶段提供咨询成果,包括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建议、招标阶段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进度款审核及变更签证管理、竣工阶段结算审核等。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应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依据应充分、有效,鉴定意见应明确、具体,鉴定报告应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咨询作业过程中,项目组应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关键工作节点、重要事项、往来函件及沟通协调情况,确保过程可追溯。
第六章 成果文件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条 咨询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编制说明、咨询成果表、附件等,格式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编制说明应载明项目概况、咨询范围、编制依据、计价原则、主要假设条件、特殊问题处理说明等,确保成果文件使用方能正确理解。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项目组自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各级审核应填写审核记录,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应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审核重点包括:计价依据适用性、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单价及费用计取合理性、成果文件完整性、编制说明充分性等。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落实整改。
第七章 成果交付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交付手续,要求委托方签收确认。交付时应向委托方说明成果文件的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将咨询合同、实施方案、基础资料、计算书、成果文件、审核记录、往来函件、工作日志等整理成册,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项目不少于五年,重大项目及鉴定项目长期保存。档案借阅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质量控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抽查制度,技术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抽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行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咨询人员过错导致成果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或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回访制度,项目交付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收集客户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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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0:25:50